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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文重点学习

本篇以法规原文为主,加粗为高频考点和易错表述;建议先通读重点条款,再完成文末练习题。

第6期|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文重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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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批、认证活动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本篇以法规原文为主,加粗为高频考点和易错表述;建议先通读重点条款,再完成文末练习题。

一、法规原文与重点标记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7 年 1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93 号公布 ,根据 2020 年 10 月 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 提高认证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 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 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七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 万元;

(五)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 并自收到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 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 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 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 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 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属于认证新领域,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 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扩大认证领域的, 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 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 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 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四)认证收费标准;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 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 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 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 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二) 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 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第十九条 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认证机构应当在确认相关情况后 5 日内, 暂停认证对象相应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撤销其相应认证证书。

暂停期限按照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 ,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 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 2 年以上, 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等 ,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信息, 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 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 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 3 月底之前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内容;

(二)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核心价值观与发展理念、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承诺、机构社会责任战略、机构社会责任绩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 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行为, 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 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 ,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三)随机抽查结果;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告诫 ,并责令其改正: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布信息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一)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 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 发现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的违法行为, 及时报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 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认证人员能力不能持续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或者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和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并处 3 万元罚款:

(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 拒绝、 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 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 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 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大陆的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并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 2011 年 7 月 20 日公布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 年 5 月 11 日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的决定》 同时废止。

二、本期练习题

1. 【单选】《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什么机构?

A. 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B. 具有法人资格的认证咨询机构

C. 无需独立法人资格的认证业务部门

D. 负责认可评价的行政审批机关

答案:A

解析:第二条规定,认证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咨询机构、非独立法人业务部门以及认可主体,不能与认证机构定义混同。

2. 【判断】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其认证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答案:正确

解析: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境外背景或外资投资不改变境内执业须遵守相关要求的原则。

3. 【单选】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由谁主管?

A.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B.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C.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D.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答案:A

解析:第四条规定,资质审批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地方部门负责辖区认证活动监督,认可机构和协会分别承担认可、自律职责,不能替代资质审批。

4. 【判断】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正确

解析: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该原则。

5. 【多选】机构及其人员对认证中知悉的哪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A. 依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认证规则

B. 已依法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

C. 国家秘密

D. 商业秘密

答案:CD

解析:第六条规定,机构及人员对认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应公开的规则或已公开处罚决定,不因与机构业务有关而成为秘密。

6. 【判断】机构已经办理企业登记,就可以在未取得认证机构批准前开展认证活动。

答案:错误

解析:第七条规定,企业登记不等于认证资质批准。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认证活动。

7. 【单选】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多少万元?

A. 100万元

B. 200万元

C. 300万元

D. 500万元

答案:C

解析: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8. 【单选】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有多少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A. 5名

B. 10名

C. 15名

D. 20名

答案:B

解析:第八条规定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9. 【单选】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A. 15日

B. 30日

C. 45日

D. 60日

答案:C

解析:第九条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0. 【单选】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如何处理?

A. 逐项通知补正,每次仅告知一项

B.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 先受理,再由申请人自行补齐全部材料

D. 直接不予批准,无须告知补正内容

答案:B

解析:第九条规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分次零散告知、无条件受理或直接以材料缺项代替补正程序均不符合要求。

11. 【单选】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多少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A. 10日

B. 20日

C. 30日

D. 45日

答案:C

解析:第九条规定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2. 【单选】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认证新领域规则后,应在认证规则发布后多少日内备案?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45日

答案:C

解析:第十条规定,应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报备案。

13. 【多选】认证机构哪些变更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A. 缩小批准认证领域

B. 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

C. 合并或者分立

D.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第十一条列明上述变更事项均需申请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14. 【判断】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答案:正确

解析: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15. 【多选】认证机构管理认证人员时,哪些措施符合要求?

A. 定期培训保证持续能力

B. 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

C. 持续能力仅在注册证书到期时确认

D. 禁止聘用依法受限制人员

答案:ABD

解析:第十四条规定,机构应健全人员制度、定期培训,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遵守人员聘用限制。持续符合是执业过程要求,不能仅在注册到期时确认。

16. 【多选】认证机构应通过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哪些信息?

A. 认证领域、认证规则

B. 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C. 认证收费标准

D. 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

答案:ABCD

解析:第十五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公布自我声明、认证领域规则、证书/标志样式、分支机构、收费标准、证书状态等信息。

17. 【判断】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答案:错误

解析:第十六条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18. 【多选】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时,应核实认证对象哪些情况?

A. 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B. 委托认证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C. 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D. 取得体系认证即可免核产品法定资质

答案:ABC

解析:第十七条规定,应核实法定资质资格、认证对象符合法规及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得体系认证不能免除对拟认证产品相关法定资质的核实。

19. 【多选】哪些情形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A. 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

B. 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

C. 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

D. 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答案:ABCD

解析:第十八条列明上述均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情形。

20. 【多选】认证机构应及时报送哪些信息?

A. 认证计划信息

B. 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C. 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撤销状态信息

D. 设立承担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答案:ABCD

解析:第二十三条列明了四类应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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