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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发布:哪些机构要马上对照?

关键提示: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认证机构,应自通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通则要求。

资料归档 · 2026-10-25 迁入本站。页面日期为迁入日期,原文中的考试安排、政策状态及版本表述保留其写作时背景。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不仅影响新设机构,也影响扩大领域、变更批准书、延续有效期以及存量机构的持续符合性。
资质许可审查的三种方式
资质许可审查的三种方式

关键提示: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认证机构,应自通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通则要求。

一、哪些事项纳入审查

五类主要事项

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变更《认证机构批准书》、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注销《认证机构批准书》(含注销领域)。通则第六条明确,这些事项均按资质审批通用要求开展。

三种审查方式

材料审查核查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现场核查验证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专家评审独立评估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或关键专业要素。

二、机构最该关注的时间要求

受理与补正

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在补正通知发出后30日内一次性完成补正。

审批与专家评审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不超过30日,且不计入审批期限。

延续与存量过渡

批准书有效期6年;申请延续的,应在届满30日前提出。已获批机构有6个月过渡期,应立刻对照通则查缺补漏。

三、通则真正看什么

不只是材料齐全。法人资格、办公场所、设施系统、注册资本、管理制度、专职认证人员、检测检查能力等,既要有文件,也要能经得起现场和证据追溯。延续审查还会关注信息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正性独立性风险和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法规原文摘录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

第三条|审查方式

第三条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
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现场核查重点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核验认证能力的符合性和匹配性;专家评审重点对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或者关键专业要素进行独立评估。

第六条|审查事项

第六条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事项包括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变更《认证机构批准书》、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注销《认证机构批准书》(含注销领域)等。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附件2)开展。

第四十条|存量机构过渡

第四十条 本通则施行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许可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受理时适用规定办理。
已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认证机构,应当自本通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本通则要求。

实务自查清单

• 按设立、扩项、变更、延续四类业务建立适用要求清单。

• 对照通则和申请领域细则,逐项标出文件证据与现场证据。

• 存量机构按6个月期限制定组织、人员、制度和系统改造计划。

• 申报前做一次内部模拟核查,验证资料与实际运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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